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行业标准GA30.2之规定,确实做到“养兵一日,用兵一时”的目的,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EPS电源,EPS消防电源以及消防应急灯。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然而,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执行标准不严,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往往只重视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对于多层工业 厂房(仓库)、普通的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灯具不予设计,尤其是对增设地面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严格执行,认为设不设无所谓。一些消防监督机构建审人员 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规范理解程度上的差异,把关不严,致使许多工程EPS应急电源未设置或设置不到位,致使工程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 隐患。 因此,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问题,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大对规范的宣贯力度,提高理论水平。只有设计到位,审核把关严格,才能确保消防应急灯具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